發布時間:2023-07-29 17: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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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辦法》還明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三)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四)無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五)支付本市擁有
《辦法》還明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無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物業服務費的;
(六)家庭生活困難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業維修費等住房消費費用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十一)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職工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的,除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外,不得辦理其他提取業務。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原則上采用轉賬方式。
注:職工離開上海后為何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提取?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職工離滬并不屬于政策規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情形,因此不能辦理銷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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