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01 14:58:03
內容來源:互聯網
關鍵詞匯:公積金繳納,住房公積金,2018最新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出爐 詳情解讀
內容簡介
關于印發《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17〕6號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7年12月1
關于印發《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公積金管委會〔2017〕6號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7年12月12日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以為其在職職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與本市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且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證》等證件的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港、澳、臺人員,所在單位和個人可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上、下限;
(四)確定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條件,審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申請;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
(二)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三)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并進行核算;
(四)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五)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承辦市公積金管委會決定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市公積金中心各區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負責承辦所轄區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業務。
第九條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結算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十條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十一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每個職工在本市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擁有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辦理賬戶合并。
第十二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部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部或者受委托銀行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部或者受委托銀行辦理變更登記。
猜你喜歡 換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