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03 07:24:08
內容來源:互聯網
關鍵詞匯:外籍人士,外籍人員公積金,在滬工作外籍人員 符合條件可繳納住房公積金
內容簡介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于上海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創中心新要求,順應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要求,吸引更多海外人才來滬工作和創業,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經上海市住房公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于上海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創中心新要求,順應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要求,吸引更多海外人才來滬工作和創業,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本市近期制訂出臺了《關于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9月24日起實施。
關于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
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滬公積金管委會〔2015〕10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于上海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創中心的新要求,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并按照規定分別辦理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或原《上海市居住證》B證)、《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證》等證件的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臺、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在本人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照本市現行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現行規定執行。
二、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與本市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等情況按照本市現行規定執行。
三、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在本市發生購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業費等住房消費時,可按照本市現行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執行。
四、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和臺、港、澳在滬工作人員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將另行制定。
五、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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