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1 08:45:02
內容來源:互聯網
關鍵詞匯:上海共有產權房,共有產權房公積金貸款,上海共有產權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最新)
內容簡介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實施細則(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本市職工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能力,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本市職工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能力,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是指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且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并以該住房抵押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貸款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的,借款人除應當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條件,并已按相關規定簽訂《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預(出)售合同》;
(二)已支付不低于購買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總價款20%的首付款資金。
第四條(套數認定)
符合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條件的,認定為首套住房貸款。
第五條(共同借款人)
為提高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家庭的籌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共同產權人可以作為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應當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申請條件。
第六條(貸款材料)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的,除應當按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預(出)售合同》(原件)。
第七條(貸款辦理)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產權人及同住人等當事人應當共同前往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受托機構網點提出貸款申請。
對于準予貸款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產權人及同住人、貸款銀行等當事人簽訂書面《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合同》。合同簽訂者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貸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購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總價款20%以上房款后、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發放前,可以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及作為共同借款人的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支付除貸款以外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當留足一定余額,以確保其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額度的計算不受影響。
第九條(補充還款人)
借款人除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外,還可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增加補充還款人的申請。補充還款人的范圍包括借款人的兄弟和姐妹。經補充還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積金中心核準,簽訂相關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書后,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可專項用于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的還款。
申請增加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補充還款人的,還應當提供補充還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號、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及與借款人的關系證明(原件)。
第十條(貸款風險防范)
貸款受托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審核;貸款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貸前、貸中、貸后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包括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貸后管理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相關規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組織實施)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貸款,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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