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2-26 02: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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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匯: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2019最新上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全文
內容簡介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支持職工基本住房消費,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職工基本住房消費,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運用住房公積金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包括純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借款人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依法合規的原則。
第五條公積金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風險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及影響貸款額度的參數設置、審議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貼息貸款、資產證券化等重要事項、審批商業銀行或者專業服務機構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資格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市公積金管委會各項決定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有效的公積金貸款管理機制,制定公積金貸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規范,建立健全風險管控體系,實施公積金貸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條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受托機構)需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條件并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批通過。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托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對受托機構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九條公積金貸款的對象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包括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個人繳存者),及在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包括個人繳存者)。
第十條借款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本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
(四)當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且沒有未終止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約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積金提取還貸約定、住房公積金提取支付租金約定及其他住房消費提取約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與還款意愿;
(六)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或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七)必須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產權人并能夠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相關合同或者證明文件、身份證明、首付款證明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材料;貸款用途為購房的,所購買的房屋必須為本市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八)能夠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三)、(四)項中的首付款資金規定比例和規定期限由市公積金管委會制定后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共同借款人應當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除前款規定的對象外,共同產權人也可作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除第(七)、(八)項外的其他全部條件。
共同借款人應當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公積金貸款支持購買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實行貸款次數限制。
貸款次數限制規則由市公積金中心擬訂并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需同時滿足本市公積金貸款條件及市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借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貸交易行為存在當前逾期尚未償還的;
(二)最近5年存在連續6期(含)或累計超過12期(含)的逾期記錄;
(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五)最近3年內因以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手段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被納入市公積金中心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或者最近5年內因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被納入市公積金中心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六條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房屋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個人征信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高效開展貸款條件的認定工作。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條每戶家庭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倍數與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不高于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資金后剩余的房屋總價款;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個人最高貸款限額,其中,最高貸款限額與累計繳存時間及信用狀況相關;
(五)影響貸款額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條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超過30年,且不長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計算共同借款人貸款額度時使用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按借款人條件確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十九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合同利率不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條本辦法第十七條中的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倍數、首付款比例、還款能力計算公式、家庭和個人最高貸款限額,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費水平、社會人均收入情況、住房公積金流動性情況及風險管理的要求等綜合確定后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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