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05 08:36:02
內容來源:互聯網
關鍵詞匯:勞動爭議法律問題,企業常見勞動爭議法律問題
內容簡介
關于法律適用1、既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又有地方法規規章,應該適用何種法規?目前有以下幾種形式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2)國家勞動部和國務院其它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3)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政府制定的地方
關于法律適用
1、既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又有地方法規規章,應該適用何種法規?
目前有以下幾種形式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2)國家勞動部和國務院其它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3)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4)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市政府制定的杭州市地方性法規規章;5)市政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行政區域內,按以下順序適用法規:1)國家法律法規;2)省地方性法規規章、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行政規章、市地方性法規規章;3)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關于勞動合同
2、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采用規范文本,且自己擬定的合同文本也未實施備案,或者是對訂立的勞動合同未實施鑒證,這種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發生勞動糾紛后,這種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是否能得到支持?
為使勞動合同更加規范、全面和公正,勞動行政部門制作了一些勞動合同文本,供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為減少勞動糾紛的發生,企業應盡量采用勞動行政部門制作的勞動合同文本。
但是否采用勞動行政部門擬定的統一格式,是否經勞動行政部門鑒證或者備案,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后即告成立。只要勞動合同符合這兩個條件,且不存在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其它情形,就產生法律效力,發生勞動糾紛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員會和法院都會認可該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簽訂并經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或者鑒證后,因情況發生變化,企業又與職工就未盡事宜簽訂補充條款或者補充協議,或者就勞動合同部分條款作修改,這種補充條款或者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法》及等法律法規的精神,勞動合同簽訂后,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變更、增加、廢止等形式對其內容進行修改。修改勞動合同,也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只要修改的內容不違法,且不存在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其它情形,則自雙方簽字蓋章后,修改后的勞動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應以修改后的勞動合同作為依據。
4、依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所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與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有什么區別?
嚴格講,兩者具有較大差別:1)前者的適用條件是法律規定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這些情形下,雖然勞動者并無過錯,但不解除勞動合同會對企業造成不利影響;后者的適用條件,則是企業無視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2) 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和具體標準由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賠償金的具體適用情況由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 3)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十分明確,如欠發工資的另需支付欠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辭退職工的按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雖也有一定標準,如導致工資損失的按損失額的25%賠付,在實踐中卻因損失額難以認定而導致計算具體數字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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