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7 02:25:05
內容來源:互聯網
關鍵詞匯:工傷保險,工傷人員,保險統籌,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內容簡介
問:為什么要制定《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近年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參保范圍不斷擴大,對保障職工權益、分散企業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已經發生工傷、未納入統籌管
答:近年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參保范圍不斷擴大,對保障職工權益、分散企業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已經發生工傷、未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大多仍由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缺乏制度保障,待遇普遍偏低,導致老工傷人員和參保企業反映強烈,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老工傷問題,溫總理在去年兩會上明確指出了“將130萬老工傷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要求。今年1月,國務院第140次常務會議對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進行了研究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工作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資委、財政部、監察部聯合召開了視頻工作會議,并下發了《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對老工傷人員納保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在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統籌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為從制度上解決老工傷人員的保障問題,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本市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從而確保國務院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和本市老工傷人員納保工作如期完成。
問:哪些老工傷人員可以納入統籌管理范圍?
答:依法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中,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目前仍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老工傷人員;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因工死亡的人員,其死亡當時屬于供養親屬范圍、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且由用人單位支付撫恤金待遇的供養親屬。
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包括以失業人員身份辦理退休、退職的),不屬于納入統籌管理范圍的對象。
問:辦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手續在時間上有何要求?
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和國家4部委的工作要求,確保本市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通知》取消了納保需用人單位與老工傷人員“協商一致”的做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為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辦理身份確認和納入統籌管理手續。辦理納保手續的時間安排:
2011年4月底前將本市的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問:如何辦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確認手續?
答:用人單位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的信息登記造冊匯總后,向單位所在地(工商注冊地,下同)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確認申請,并提交申請報告、老工傷人員基本信息登記表、證明老工傷性質的材料。
問:能夠證明老工傷性質的材料有哪些?
答:能夠證明老工傷性質的材料可以是工傷認定書、鑒定結論書、事故處理批復和職業病診斷證明中任何一種。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可以補充提交2005年4月1日前用人單位支付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原始憑證材料。
用人單位是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另應當提交單位所在主管局出具的確認或認定公(工)傷的證明。如尚未確認或認定公(工)傷的,應當向單位所在的主管局提出,由其按原政策規定的條件審核并出具證明。
問:已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基金支付手續的老工傷人員是否再要辦理納入統籌管理的確認手續?
答:已按《關于本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5]11號)、《關于調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等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7]7號)和《關于本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09]30號)規定,辦理了老工傷身份確認和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手續的老工傷人員,視作已經納入統籌管理范圍,不再重復辦理手續。
問:《通知》實施后,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按何規定執行?
答:《通知》實施后,老工傷人員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以及配置輔助器具、工傷復發和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按《實施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納入統籌管理后的老工傷人員原已在本市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過勞動能力鑒定且傷情未發生變化的,原鑒定結論繼續有效。但本人要求作復查鑒定且原鑒定結論已滿1年的,可以做復查鑒定,并按復查鑒定的結論從次月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納入統籌管理后的老工傷人員從未作過勞動能力鑒定的,可以根據本人申請作勞動能力鑒定。但用人單位原來已按因工致殘1-6級的標準支付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必須為其申請作勞動能力鑒定,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按鑒定結論支付待遇。
問: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由誰承擔?
答: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其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申請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鑒定結論改變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鑒定結論未改變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問: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確認手續如何辦理?符合哪些條件可以享受撫恤金?
答:供養親屬納入統籌管理的確認手續參照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確認手續辦理,但另需提交其與因工死亡人員存在供養關系的證明。
享受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符合:1、因工死亡人員死亡當時,其按當時政策規定符合享受撫恤金條件;2、納入統籌管理前一直享受由用人單位支付撫恤金;3、納入統籌管理后仍符合享受撫恤金條件。
問:《通知》實施后,老工傷人員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按何規定執行?
答:《通知》實施后,老工傷人員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及相關待遇標準的調整均按《實施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前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發生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除有傷殘等級工傷人員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工死亡人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費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問:如何理解《通知》規定的“本通知實施前,老工傷人員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按本市原辦法規定執行”?
答:國家和本市在不同時期對工傷人員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作過不同的規定,因此,本《通知》實施前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應根據其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工傷保險待遇是否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等不同情形確定。具體為: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前,由用人單位按事故發生當時的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事故發生在建國后至1992年8月31日之間的,按當時施行的《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工傷事故發生在1992年9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之間的,按滬勞險發(92)76號文規定的執行; 工傷事故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間的,按滬勞保發(1996)104號文規定的執行。上述不同時間段發生工傷事故的老工傷人員,其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費外)及相關待遇標準的調整均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對于按滬勞保福發(2005)11號、滬勞保福發(2007)7號、滬人社福發(2009)30號文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基金支付手續的老工傷人員,其轉由基金支付后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費外)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實施辦法》的規定支付。
問: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如何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答:為加強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方便工傷人員,按《通知》規定辦理身份確認和納入統籌管理手續的老工傷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申領,由用人單位按《實施辦法》規定,到單位參保地的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辦理申領待遇手續時,應當提交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二份)、《確認意見書》、《鑒定結論書》、辦理申領待遇手續人員和待遇享受人員的身份證、待遇享受人員的實名制銀行(工商銀行、上海銀行、浦發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結算帳戶原件和復印件以及醫療費用支付憑證原件等相關材料。
問: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基金何時起開始支付待遇?
答: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從納保確認意見作出的次月起支付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老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工傷保險基金從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支付。
問: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如何處理?
答: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按《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并入用人單位當年度浮動費率考核的范圍。
問:老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原有約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答:為確保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待遇不降低,《通知》規定除了《實施辦法》已經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老工傷人員原來對工傷方面另外約定過相關待遇的,用人單位要繼續按原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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