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1-11 16:09:02
內容來源:互聯網
關鍵詞匯:寶山引進人才安居辦法,寶山人才安居資助政策,寶山區新引進優秀人才安居資助辦法(官方原文)
內容簡介
寶山區新引進優秀人才安居資助辦法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更好地解決各類優秀人才在本區創新創業的階段性住房
寶山區新引進優秀人才安居資助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更好地解決各類優秀人才在本區創新創業的階段性住房問題,根據《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財政資金和政府籌措的人才公寓給予人才的安居住房資助保障。
第三條(適用對象)
(一)本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引進的符合《寶山區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中A、B、C、D、E類人才認定條件的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
(二)本區新引進企業、社會組織高級經營管理成員、核心技術骨干等團隊核心人才(以下簡稱“團隊核心人才”)。
(三)本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引進、未達到高層次人才認定條件的緊缺急需人才(以下簡稱“緊缺急需人才”)。
第四條(資助條件)
人才所在單位工商注冊(法人登記)、稅務登記必須在寶山區域范圍內,本人一般與用人單位簽訂至少3年及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且在本單位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及以上。
(一)屬于高層次人才安居資助的企業人才,所在單位須為上一年度區級稅收1000萬元及以上的實體型企業,或由主管部門重點推薦的對寶山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度大、成長性較好的企業。
(二)屬于團隊核心人才安居資助的,須由鎮、園區舉薦,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區發改委、經委、商務委、科委、社建辦、民政局、總工會等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并參照高層次人才A、B、C、D、E等次,享受相應安居資助。
(三)屬于緊缺急需人才安居資助的,須由鎮、園區或主管部門舉薦,且被資助的人才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取得相當國家三級職業資格(高級工)以上證書。
第五條(補貼形式)
人才安居資助分為安家補貼和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補貼。被資助的人才只能享受其中一種,且與本區其他住房保障等相關政策不能同時享受。
第六條(具體標準)
(一)A類人才可享受安家補貼,資助額度為100萬元,特別優秀的最高資助200萬元。在本區承擔國家(國際)重大戰略項目的特殊人才(團隊),可突破以上最高資助額度,實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議”。
(二)B類人才可享受安家補貼,資助額度為50萬元,特別優秀的最高資助100萬元。
(三)C類人才可享受安家補貼或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補貼。安家補貼最高資助額度為20萬元;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補貼以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寶山區域120平方米房屋租賃平均價格為標準,給予100%的租賃資助。
(四)D類人才可享受安家補貼或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補貼。安家補貼最高資助額度為10萬元;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補貼按C類人才租賃資助標準的50%給予資助。
(五)E類及緊缺急需人才可享受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補貼,按C類人才租賃資助標準的20%給予資助。
(六)以上各類人才資助需求為人才公寓且符合基本條件的,予以優先保障。
第七條(資助期限)
安家補貼為一次性補貼。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補貼資助期限為2年,人才所在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區域貢獻大或成長發展性好的,資助期滿后可續增1期,最長不超過4年。
第八條(資金來源)
資助資金由區財政資金負擔80%(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負擔50%,鎮、園區負擔30%),用人單位按20%比例予以配套。
第九條(總量調控)
人才安居實行總量調控、擇優輪候。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綜合情況,確定年度安居補貼資助總額和人才公寓供應額度。
第十條(職責分工)
(一)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優秀人才安居工作的協調推進、各類人才評審額度的分配和評審工作的組織開展等。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負責上報材料的受理、匯總和初審,并負責加強過程監督和對受資助人員的定期考核等。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負責以公租房為主的人才公寓房源保障、提供上年度寶山區域房屋租賃平均價格等。
(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牽頭,會同區發改委、經委、商務委、科委、社建辦、民政局、總工會等負責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核心人才入圍人選和享受等次的評審。
(三)區經委牽頭,會同區發改委、商務委、科委等負責緊缺急需人才入圍人選的評審。
第十一條(工作流程)
(一)初審。所在鎮、園區或上級主管部門在收到用人單位遞交的個人書面需求資助材料后,負責審核有關情況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性。對各舉薦部門推薦的新引進團隊核心人才和緊缺急需人才,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負責初審。
資助需求為人才公寓的,需按照區統一公布的房源信息填報相應需求。
(二)審核。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和區經委等相關部門依據評審條件、資助名額等開展審核,并提出擬資助人選及享受等次。
(三)反饋。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將擬資助人選及享受等次反饋至鎮、園區和相關主管部門。
(四)公示。初審通過的擬資助人選名單,由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列入擬資助范圍。公示有異議的,經過核實情況后,決定是否列入擬資助范圍。
(五)審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匯總擬資助人選、等次等信息,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資金發放)
資金撥付按照《寶山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安家補貼、租房(人才公寓配租)補貼均按年度發放,其中安家補貼首年發放補貼總額的40%、以后每年發放補貼總額的15%,分5年發放完畢。
第十三條(監督和考核)
(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協調人才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對資助工作進行全程檢查、監督,對人才勞動關系及鎮、園區配套資金落實等相關情況進行定期核查。對配套資金未落實到位的鎮、園區,督促整改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報資助資格。
(二)人才在資助期內因企業、社會組織遷移、工作變動、自身條件等情況變化,已不符合條件的,應終止其繼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其中,享受安家補貼的人才因個人原因在寶山工作不滿3年的,需退還實際所得安家補貼。享受人才公寓配租的人才擅自轉租、轉借的,由區房產部門或房源管理單位依合同約定收回房屋,并按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三)用人單位應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對人才安居申報的真實性負責。對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告區相關部門;對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積極協助區相關部門依法退出。對于用人單位配套資金不到位、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在審核材料時把關不嚴,且在后續管理中未能盡到責任,違反政策規定的,一經查實,記入單位誠信檔案,并按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附則)
(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2013年8月8日發布的《寶山區優秀人才租房資助實施辦法》及2014年7月7日發布的《<寶山區優秀人才租房資助實施辦法>的補充意見》同時廢止。
(二)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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