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31 1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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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9月14日,上海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印發《本市新一輪老舊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報廢或轉讓燃油小客車并重新購買燃油小客車新車,可申請一次性2800元購車補貼。政策全文如下↓↓本市新一輪老舊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為貫徹落實
9月14日,上海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印發《本市新一輪老舊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報廢或轉讓燃油小客車并重新購買燃油小客車新車,可申請一次性2800元購車補貼。
政策全文如下↓↓
本市新一輪老舊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恢復和擴大消費措施的通知》(國辦函〔〕70號)的要求,加快本市老舊汽車“以舊換新”,促進汽車大宗消費,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自8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消費者報廢或轉讓(不含變更登記)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冊登記的非營業性燃油小客車,并且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買燃油小客車新車,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的,可申請一次性2800元購車補貼。
報廢車輛是指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到具備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企業報廢本人名下的非營業性燃油小客車,取得有效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車輛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標注的交車時間為準,并完成注銷登記手續。
轉讓車輛是個人消費者在本人名下的非營運性燃油小客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含變更登記),取得有效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輛轉出日期以《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日期為準,并完成轉讓登記手續。
新購車輛是指個人消費者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買符合國六及以上排放標準的燃油小客車新車,取得有效的本市《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到本市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有效的本市《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的。新購車輛日期以發票上的開票日期為準。
本市登記的汽車銷售機構是指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并具備汽車銷售經營范圍的企業,同時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平臺和“車信盟”平臺上備案,按照規定填報相關企業及銷售信息。
二、補貼對象
本次老舊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的主體和補貼對象為車輛產權的個人消費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個人用戶信用狀況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無相關失信信息記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各類稅費欠繳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逃票信息;酒駕等信息;考試作弊信息;涉及財產糾紛的民商事生效判決信息,不執行生效判決的信息;以及從事非法客運信息等。
(二)個人消費者報廢或者轉讓名下的燃油小客車(以下簡稱“舊車”)應當于7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當日)之前登記在本人名下。
(三)個人消費者報廢名下的舊車,報廢日期應在8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報廢日期以《機動車回收證明》上載明的交車時間為準。個人消費者轉讓名下的舊車,轉讓日期應該在8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轉讓日期以《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
(四)個人消費者新購車輛,購買日期應在8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購買日期以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開票日期應在8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
(五)個人消費者購買的新車應當于1月31日之前在本市部門完成車輛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注冊日期以《機動車行駛證》上載明的注冊日期為準。
三、部門職責
市商務委負責本細則總體協調,受理并審核消費者申請;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本細則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市節能減排辦(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市商務委報送的資金申請,及時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資金保障,配合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等做好財政資金撥付執行、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預算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市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本部門審核監督職責,配合市商務委做好相關審核工作,提供可校驗審核的信息數據。
四、申請及審核流程
(一)申請
符合上述條件的車輛產權人可以通過“上海商務”和“車信盟”等微信公眾號渠道,向市商務委補貼申請,并提交以下信息:
1.申請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證件類型;
2.申請人本人持有的帶有“銀聯”標識的上海本地開戶的銀行借記卡卡號;
3.申請人本人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機號碼,手機號碼須與申請人提供的上述銀行卡預留的個人手機號碼相同;
4.報廢或轉讓的舊車車輛本市注冊登記的號牌號碼;
5.轉讓舊車須提供《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及相關信息,在本市轄區外報廢的舊車,須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等復印件或者其他影像資料;
6.新購車輛本市注冊登記的號牌號碼;
7.本市備案的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購車發票(本市《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及相關信息)。上述申請人實名認證后,提交的身份信息、銀行卡信息、發票信息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須保持一致。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請不予受理:
(1)申請時提供的個人賬號,或者銀行賬號未經實名認證;
(2)未按照本細則要求提交完整信息;
(3)提交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交車時間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票時間不在8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
(4)本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后提交的申請。
(二)審核
市商務委通過“車信盟”平臺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審核,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信息真實完整,屬于本細則補貼范圍的,予以審核通過。經比對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請:
1.申請人提交的個人消費者信息與在汽車銷售企業登記的個人信息,以及在市部門注冊登記新車的個人信息、報廢或轉讓舊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
2.申請人未在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內報廢或者轉讓舊車;或舊車轉讓后又轉回本市的車輛產權人名下的;
3.申請人持有的舊車未完成注銷登記或轉讓登記;
4.申請人未在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內購買新車;
5.申請人購買的新車注冊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除外用途;
6.申請人存在本細則列明的失信記錄。
審核結果通過“車信盟”平臺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
為提高信息比對審核效率,個人消費者在完成備案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車后,要求企業通過“車信盟”平臺提供新車定購信息、銷售信息、車輛信息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信息等。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無法辨識的,市商務委通過“車信盟”平臺以短信方式通知補正信息和材料。申請人可以按照信息補正要求,在本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已報廢舊車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
(2)已轉讓舊車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交易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
(3)購買新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汽車銷售合同》、“車信盟”網簽檔案號、《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
(三)異議復核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本細則明確的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點,現場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2.銀行借記卡及該卡的近期對賬單,銀行卡證件信息必須與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件信息一致;
3.已報廢的舊車號牌號碼,《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
4.已轉讓的舊車號牌號碼,《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交易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或者影像資料;
5.已購買的新車號牌號碼,《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汽車銷售合同》、新車網簽檔案號、《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市商務委確認收齊相關材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經復核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再受理申請人申請。
(四)資金撥付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通過審核,且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商務委集體審議后定期匯總申請人信息和補貼金額報市節能減排辦;市節能減排辦審核同意后下達資金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匯總后,定期向市財政局提交經審核確認符合撥付條件的申請人信息及補貼金額,并申請資金撥付。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照相關規定撥付資金。補貼資金撥付前,新購車輛產權已不在申請人名下的及新購車輛轉營運的,申請人補貼資格將被收回,不再撥付補貼資金。
五、便民渠道
鼓勵通過“車信盟”平臺汽車銷售網簽渠道為參與網簽的個人消費者辦理補貼申請提供便利。汽車銷售企業與個人用戶通過“車信盟”平臺在線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且經實名認證的,可以通過“一鍵申請補貼”快速辦理申請。
個人消費者如需咨詢本細則有關內容,或者查詢相關申請辦理方式、審核狀態及辦理結果的,可以通過“車信盟”平臺查詢,或者致電熱線電話咨詢。熱線電話號碼:400-820-3152,服務時間:工作日9:00-11:0013:00-17:00。
六、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市商務委會同市節能減排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撥付和使用補貼資金;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推動提升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如實填報信息,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汽車銷售機構和所屬銷售人員不得以協助辦理補貼申請為名,收取任何費用。不誠信行為一經發現并查實的,將企業和銷售人員信息公開曝光。對經查實發現汽車銷售機構和申請人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設置虛假交易騙取補貼資金的,市商務委有權追回補貼資金,并視情節將相關個人和企業失信信息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個人和企業的法律責任。
七、其他事項
本細則由市商務委會同市節能減排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局、市生態環境局進行解釋。如有關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1月31日,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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