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5-05 09:23:03
內容來源:互聯網
關鍵詞匯:量刑,量刑情節
內容簡介
一、量刑情節的概念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或者司法機關酌情確定的定罪事實以外的,體現犯罪嚴重程度。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具有以下特征:(一)量刑情節的內容量刑情節是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是對量
一、量刑情節的概念
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或者司法機關酌情確定的定罪事實以外的,體現犯罪嚴重程度。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具有以下特征:
(一)量刑情節的內容
量刑情節是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是對量刑發生一定影響的要素,這些要素應當是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這也是以事實為根據的量刑原則的直接體現。當然,這里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既可以是罪中情節,也可以是罪前情節和罪后情節。罪中情節在犯罪進程中表現出來的影響是刑的事實要素,它在量刑過程中起著直接的決定作用。而事前情節與罪后情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量刑。例如,犯罪后的態度,是坦白交待還是拒不認罪,對于量刑也具有重要影響。
(二)量刑情節的功能
量刑情節對決定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具有重要影響,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是量刑的主要內容,量刑情節對此具有決定作用。因此,量刑情節不同于定罪情節。定罪情節作這一種罪量要素,是決定犯罪成立的事實根據,它所要解決的是罪之有無的問題。而量刑情節是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解決罪之輕重的問題。因此,應當把量刑情節與定罪情節加以區分,尤其主要禁止重復評價:已經用于定罪的犯罪構成事實要素不能作為量刑情節再次使用。
(三)量刑情節的根據
量刑情節是由刑法明文規定或者司法機關酌情確定的,量刑情節反映了犯罪的嚴重性程度,因而對于量刑具有影響。而量刑情節又可以分為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其中,法定情節是由刑法規定的,酌定情節是在刑法中并無明文規定,但司法機關根據審判經驗酌情確定的。
二、法定的量刑情節
法定的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各種事實要素。法定的量刑情節在刑法總則與分則中都有明文規定。刑法總則規定的量刑情節是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刑法分則規定的量刑情節是對特定犯罪適用的量刑情節。為了便于掌握和運用法定量刑情節,我們將其作如下分類排列:
(一)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條);2.累犯(刑法第65條);3.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人員、人民、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刑法第104條);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條);5.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背叛國家、投靠境外機構、組織,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條);6.武裝掩護走私的(刑法第157條);7.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刑法第171條);8.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條);9.猥褻兒童的(刑法第237條);1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條);1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刑法第243條);12.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條);13.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7條);14.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8條);15.監管人員指使、縱容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同上);16.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刑法第253條);17.冒充人民招搖撞騙的(刑法第279條);18.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的(刑法第301條);19.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刑法第307條);20.司法工作人員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同上);21.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條);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條);23.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條);24.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條);25.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條);26.旅館業、飯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刑法第361條);27.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或者向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刑法第364條);28.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備、軍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條);29.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條);30.索賄的(刑法第386條)。
(二)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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