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9 05:56:03
內容來源:互聯網
關鍵詞匯:搶劫罪司法解釋,刑法搶劫罪司法解釋
內容簡介
《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傷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10.11法發〔1993〕28號)如何認定和處理在列車內實施搶劫的犯罪行為?《鐵路法》第
《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傷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10.11法發〔1993〕28號)
如何認定和處理在列車內實施搶劫的犯罪行為?
《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一)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是搶劫罪中一種嚴重的犯罪形式。具體認定時,應當根據刑法有關搶劫罪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特殊性,綜合考慮。凡在列車內,對旅客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如以語言威脅、暴露或者暗示攜帶有兇器或者依仗人多勢眾,對被害人施加精神莊力等,強拿旅客財物或者以“借錢借物”的名義,索取財物的,以及對旅客實行強買強賣,侵犯旅客財產權益的,均應以搶劫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法釋(2000)35號)
為依法懲處搶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客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第三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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