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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發布時間:2023-01-15 00:13:05

內容來源:互聯網

關鍵詞匯:上海低保,上海低保政策,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內容簡介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審核確認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審核確認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低保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確認、資金發放、動態管理及其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責分工)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本市低保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本轄區低保管理及資金發放工作,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低保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低保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確認、動態管理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屬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具體承擔低保的相關事務性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低保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及受理


  第四條 (申請條件)


  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標準,且符合低保家庭財產標準規定的本市戶籍家庭,可申請低保。


  本市戶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


  (二)本市戶籍居民與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子女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戒毒的人員;


  (三)市民政局依照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低保申請)


  低保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申請人也可以通過網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員會或他人代為提交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履行相應委托手續。


  第六條 (人戶分離家庭受理單位的確定)


  人戶分離家庭申請低保的,根據家庭狀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受理單位:


  (一)家庭成員在實際居住地有戶籍的,由該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


  (二)家庭成員中全部或多數戶籍在同一地的,由該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


  (三)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戶籍和父母(或監護人)戶籍不在同一地點的,由該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


  (四)家庭成員中夫妻戶籍不在同一地點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


  (五)屬于“集體戶口”、“社區公共戶”的家庭或個人,由集體戶口或社區公共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


  (六)因各種原因在戶籍遷出后未落實到遷入地的家庭或個人,由其戶籍遷出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原則的,按照上述先后順序確定。


  第七條 (申請材料)


  申請人申請低保時,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如實填寫并簽字確認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


  需要進一步認定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及家庭經濟狀況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要求申請人在調查核實階段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相關材料,申請人應予配合。凡是可以通過電子證照庫共享的證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八條 (申請人義務)


  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要履行授權核對的相關手續,共同授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核對機構調查其家庭經濟狀況;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無虛假欺騙和隱瞞;


  (三)對相關部門的調查核實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四)申請家庭中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需先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登記,并自愿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就業培訓、就業介紹。


  第九條 (受理程序)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受托人提交的基本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將信息錄入上海市民政局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并發放《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單》。


  第三章 調查核實


  第十條 (調查核實)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委托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可視情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調查核實申請人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對爭議較大的申請家庭,還可進行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 (經濟狀況核對)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委托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對申請人家庭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核對機構一般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并出具核對報告。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核對報告后,對需要進一步查證的信息,申請人應當配合。


  第十二條 (其他調查核實方式)


  調查核實申請人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可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核實其家庭收入、人員結構、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入戶調查至少由2名調查人員參加,可以委托居(村)委會或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實施。


  (二)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社區,通過走訪居(村)民委員會和社區群眾,了解申請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四)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調查人員、居(村)黨組織和居(村)民委會成員、熟悉該居(村)民情況的黨員代表、居(村)民代表等參加,參與民主評議的人數為奇數,不得少于7人,其中居(村)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民主評議按照宣講政策、介紹情況、現場評議、形成結論、簽字確認的環節進行。


  人戶分離的申請家庭需要進行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民主評議的,由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負責審核確認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初審及公示)


  調查核實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擬給予救助的,在申請家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設置的居(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中應當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低保申請無關的信息。


  人戶分離的申請家庭,由負責審核確認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公示內容,委托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反饋公示情況。


  第四章 審核確認與資金發放


  第十四條 (審核確認)


  公示結束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確認給予的,發放《準予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書》;不予確認的,發放《不予確認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受托人不予確認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五條 (低保金發放)


  低保金自確認之月起按月定期發放,原則上依托上海市民政資金內控監管平臺通過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指定成員的銀行卡賬戶。


  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現金形式發放的,需低保家庭指定的家庭成員簽字確認,確有困難需要委托他人代簽的,需注明關系。


  第十六條 (發放銀行卡的管理)


  低保家庭更換低保金發放銀行卡的,持卡人及時到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供相關材料,并簽字確認。確有困難的,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核實,可以憑本人簽字確認的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辦。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定期復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情況進行分類管理,對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定期復核,并根據需要進行抽查。對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等狀況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復核一次;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復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每季度復核一次。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但仍符合低保條件的,繼續實施救助并及時調整救助金額,發放《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變更通知書》;對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經查證屬實的,停止救助,發放《停止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書》。


  第十八條 (救助漸退)


  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低保家庭中就業年齡段、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實現就業,導致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發生變化,主動申報收入變化情況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享受相應的社會救助待遇。


  第十九條 (低保轉移)


  低保家庭戶籍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辦理受助資格的轉移手續。


  轉移范圍在本區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轉移手續;跨區的,由區民政局辦理轉移手續。


  遷出部門在辦理遷出轉移手續時,應當支付當月和下月的救助金。遷入部門應當做好服務,按照程序及時辦理遷入手續,并從第三個月起發放救助金。


  第二十條 (低保停止)


  低保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家庭或個人作出停止救助的決定,發放《停止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書》: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


  (二)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


  (三)拒絕配合對其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核查的;


  (四)在救助期間參與賭博、吸毒等違法活動的;


  (五)存在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的;


  (六)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信息查詢機制)


  市、區民政局應當每季度公布轄區低保對象數量及救助資金支出情況,并建立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


  第二十二條 (社會監督)


  市、區民政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對低保對象存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的,以及低保經辦人員違法違規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申請人或者低保對象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確認、減發、停發低保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每年隨機選取一定數量的對象,查看程序是否規范,對象是否符合條件、檔案是否齊全,發現問題的及時糾正。


  第二十四條 (違規處罰)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停止救助的同時,及時移送區民政局依法進行處理。區民政局根據《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責令其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人員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難以判定或處理的情形)


  本辦法執行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難以判定或處理的情形要及時上報,由上級民政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指導明確。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