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12 18: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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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1項目名稱臨時救助2政策依據1、《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國發 [2014] 47號)2、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本市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5〕1號)3、《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低收入困
1項目名稱
臨時救助
2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國發 [2014] 47號)
2、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本市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5〕1號)
3、《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滬民救發〔2014〕50號)
3受理條件
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一般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遭遇火災、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突發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
2、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財產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4申請材料
1、填寫《上海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出書面申請;
2、提供、消防、醫療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證明等。
5辦理程序
1、依申請受理。申請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委托的人員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持《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向居住證辦理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向本市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
申請家庭或個人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和困難情形,并提供、消防、醫療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證明等。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及時受理困難家庭或個人的臨時救助申請,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受理;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主動發現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及時核實轄區內居(村)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要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救助。、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難處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積極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難處境。
6受理部門
申請家庭或個人所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7辦結時限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及時對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和困難情形進行調查核實,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委托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核對的,可延長20個工作日。對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可以先行救助,事后按照規定補齊相關手續。
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可以通過委托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組織民主評議。對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在受理申請之月前3個月內已經核對的,不再重復進行核對。
8收費標準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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