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2-16 02:28:03
內容來源:互聯網
關鍵詞匯:累犯的認定,數額型犯罪的累犯認定
內容簡介
[案情]李某于2002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03年5月,李某刑滿釋放。出獄后的李某,不思悔改,一直伺機重操舊業。2008年2月,李某伙同另一盜竊慣犯黃某,至建湖縣蘆溝鎮某村民家中盜竊母雞14只,價值人民幣450元。2008年6月、7月李某又伙同
[案情]
李某于2002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03年5月,李某刑滿釋放。出獄后的李某,不思悔改,一直伺機重操舊業。2008年2月,李某伙同另一盜竊慣犯黃某,至建湖縣蘆溝鎮某村民家中盜竊母雞14只,價值人民幣450元。2008年6月、7月李某又伙同黃某分別盜竊母雞15只、12只,價值480元、400元。
[分歧]
對于本案中李某是否構成累犯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李某構成盜竊罪是在第三次盜竊行為完成以后,但盜竊行為是一個整體,沒有第一個盜竊行為,李某的第三次盜竊行為也不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即使認為李某構成盜竊罪的時間是在第三次盜竊行為完成以后,但其實施的盜竊罪的時間應從第一次盜竊行為開始計算。而李某第一次盜竊時,其前罪執行完畢未滿5年。既然李某在前罪執行完畢5年內,又實施了犯罪行為,當然應當構成累犯。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不構成累犯。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評析]
累犯,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累犯是一種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實;作為量刑對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人。根據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的除外。這是一般累犯的規定。據此,一般累犯成立的條件如下: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內。
盜竊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當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就江蘇地區而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市1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依據《解釋》第4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筆者認為,我國刑法對財產型犯罪主要采用“犯罪數額法定”的定罪量刑原則,涉案財產的數額認定,實質上就成為罪與非罪、輕罪與重罪的重要認定依據。因此,對于例如盜竊罪這類的財產型犯罪,只有盜竊數額或次數達到法定標準,方可構成盜竊罪。雖然數個盜竊行為是一個整體,但只有當某個盜竊行為使得行為人的整體盜竊數額或次數達到法定標準,才能認定其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理論,數額基本犯不存在未遂形態,只有成立與否。對于數額型盜竊罪,只有成立與否,不存在未遂形態,(以巨額現款、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除外);只有成立犯罪的時間,不存在開始實施犯罪的時間。
另外,刑法規定對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在于,犯罪分子無視以往刑罰的體驗而再次犯罪,反映其人身危險性嚴重。對于數額型犯罪,只有達到法定標準,才是犯罪,從這時起才能認定犯罪人再次犯罪,從而認為其無視以往刑罰的體驗,人身危險性較大,具備從重處罰的必要性。不能因為犯罪人以后的一系列行為(例如盜竊行為)使得整體盜竊行為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標準,就倒推其第一個盜竊行為系開始實施犯罪的行為。
結合本案來看,李某的三次盜竊行為共竊取財物1330元,只有當李某在完成2008年7月所實施的第三次盜竊行為時,其盜竊的數額或次數才達到法定標準,李某才構成犯罪,其成立犯罪的時間應為2008年7月。李某于2003年5月刑滿釋放,只有在2008年5月之前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才可構成累犯。顯然,李某成立盜竊罪是在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后的5年以外,不構成累犯。
作者單位: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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